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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7370) 发布时间: 2022/06/0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工作,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定学年内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均位于前30%;

(六)评定学年内达到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件或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奖励;

(七)本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八)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学生。

第五条  在重庆市及以上学科竞赛、科技类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以及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开展,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我校在校生人数的分布状况,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依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递交申请,由班级民主评议后辅导员进行综合评定;学院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建议名单并在院内公示(不少于3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全校公示(不少于5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最终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处)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送重庆市教委,待上级审批后通过市教委统发系统一次性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励证书,各学院负责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