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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资助

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作者: 浏览次数:(6426) 发布时间: 2023/07/0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的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生)和研究生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只能选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其中一种办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第四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的审批与发放由经办银行确定。审批通过的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六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未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以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章  贷款金额与贷款利息

第八条  本科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重庆市户籍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建卡贫困子女学生超过国家助学贷款限额部分可以继续申请重庆市生源地补充贷款,享受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同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学生本人全额支付;生源地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条  贷款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继续全额贴息。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第四章  贷款发放与贷款管理

    第十二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经办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贷款合同,但银行分年发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一年一贷”,即学生与经办银行每年签订贷款合同,每年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树立诚实守信、如期还款的信用观念。

    第十四条  贷款学生出现退学、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或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履行上述手续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债务确认手续。贷款毕业学生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若没有就业的,则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及电话。贷款学生的辅导员作为学生在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期间的在校联系人应经常与贷款学生联系,提醒贷款学生按期还款。

第五章  还款期限和违约后果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校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偿还本金宽限期。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后,校园地助学贷款由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国家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时,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借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